(2016)云29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1-01
案件名称
肖立江故意杀人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立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9刑初23号公诉机关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立江,小名“四某”,农民。2015年7月14日,因本案被巍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巍山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赵云曙,云南星震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大州检公诉刑诉[2016]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立江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8日在巍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泽明、崔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立江及其指定辩护人赵云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4日7时许,被告人肖立江与儿子肖雪洪在自家院内因琐事发生了争执,争执中肖立江用正在用于砍饲料的菜刀向肖雪洪的小腿部砍去,肖雪洪逃至家中的卫生间躲避,肖立江手提菜刀追进卫生间内,向肖雪洪头面部、颈部、四肢猛砍数刀,将肖雪洪当场砍死。肖立江见其子被自己砍死后服毒自杀,后被出警的民警送医院救治脱险,经鉴定,死者肖雪洪系他人锐器损伤致机体大量失血合并严重颅脑损伤死亡。2015年7月16日,公安民警在肖立江家中查获其藏匿于二楼的一支老火枪和黑火药782.3克,经鉴定该枪是前装药式自制火药枪,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火药为黑火药。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并认为被告人肖立江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同时认为被告人肖立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肖立江对指控事实、罪名无异议,××才杀死儿子,非常后悔,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对定性无异议,提出被告人肖立江有自首情节,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发,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害人有过错,属初犯、偶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较轻,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4日7时许,被告人肖立江与其子肖雪洪在自家院内因琐事发生争执,争执中肖立江用正在用于砍饲料的菜刀向肖雪洪的小腿部砍去,肖雪洪逃至家中的卫生间躲避,肖立江手提菜刀追进卫生间内,向肖雪洪头面部、颈部、四肢猛砍数刀,将肖雪洪当场砍死。肖立江见其子被砍死后服毒自杀,后被出警民警送往医院救治脱险。经鉴定,死者肖雪洪系他人锐器损伤致机体大量失血合并严重颅脑损伤死亡。2015年7月16日,民警在肖立江家中查获其藏匿于二楼的老火枪一支和黑火药782.3克,经鉴定该枪是前装药式自制火药枪,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火药为黑火药。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接警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受、立案及接处警经过。2、户口证明及户口注销证明,证实被告人肖立江、被害人肖某基本身份情况。3、抓获经过,证实民警抓获被告人肖立江的经过情况。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巍山县紫金乡新街村肖立江户,为抢救伤者现场被变动。民警在现场提取了菜刀、血迹和毛发等。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7月14日肖立江对砍死肖雪洪的菜刀、作案现场、摆放作案工具的位置进行了辨认;阮加进辨认出巍山县紫金乡新街村阮家芝户院心里的男尸是肖雪洪。6、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5年9月15日,民警将被告人肖立江平时吃的药品89粒进行提取,拟作证据使用;2015年7月17日,民警依法提取被告人肖立江血样一份,拟与现场勘查提取的生物检材作DNA比对;2015年7月16日,在巍山县紫金乡新合村委会新街村肖立江户主房二楼楼上将阮家芝交出的一支火药枪、一袋火药、一只牛角容器、一把砍刀依法提取并扣押。7、称量记录、取样记录,物证照片4张,证实查获的疑似枪支及疑似黑火药的基本情况及经对查获的一袋黑火药可疑物进行称量,净重为782.3克。将黑火药可疑物取样一袋,封存后拟将样品送大理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定性鉴定。8、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实向紫金乡卫生院调取被告人肖立江的诊断证明1份;向巍山县人民医院调取医疗诊断证明1份。9、接受证据清单1份,证实巍山县紫金派出所接受肖立方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10、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告知书。(1)尸检照片、(巍)公(法医)鉴(尸体)字〔2015〕06号鉴定意见,证实肖雪洪系他人锐器损伤致机体大量失血合并严重颅脑损伤死亡。(2)大理州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大精鉴字[2015]0618号鉴定意见,证实被鉴定人肖立江鉴定诊断无精神病;法定能力在本案中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3)提取笔录、(大)公(法医)鉴(DNA)字(2015)706号法医学DNA鉴定报告书,证实在现场卫生间、院内提取的第1、3、4、5、6、7号检材上的基因分型与肖血洪的血样基因分型一致;第2、8号检材上未检出阳性扩增产物,无法进行比对;肖立江和阮家芝的血样基因分型能为肖雪洪的血样基因分型提供必须的生父、生母基因,肖立江和阮家芝应为肖雪洪的生父、生母。(4)(大)公(理化)鉴(毒物)字(2015)137号毒物检验鉴定报告书,证实在送检肖雪洪的肝组织、胃及胃内容物中均未检出有机磷类、有机氯类、氨基甲酸酯类、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未检出毒鼠强;未检出巴比妥类、苯丙二氮杂卓类、三环类安眠镇静药物。(5)(大)公(痕迹)鉴(枪)字(2015)95号枪支、弹药鉴定书,证实送检的疑似枪支是前装式自制火药枪,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6)(大)公(理化)鉴(物证)字(2015)29号物证检验报告,证实送检检材中均检出黑火药。以上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及其家属。11、证人证言。(1)左增荣证言,证实2015年7月14日7时30分左右,杨汝义打电话给其说:“老雪洪倒在他家洗澡间里,一身都是血,你赶快过来。”其赶到肖雪洪家看见肖立江从家门口向房背后跑,其叫在场的杨汝义和另一名男子抓住肖立江。其走进肖雪洪家看见肖雪洪躺在院心里,全身是血,听肖立江的媳妇阮家芝说:“是肖立江杀的,别人不会杀,怎么他良心那么丑,刀子都还在洗澡间门口。”其看见一把菜刀放在洗澡间门前,刀身上还有血,其就打电话报警了。后肖立江被杨汝义等人抓回家。7月6日肖某才结婚的。7月15日,其到肖里江家帮忙,发现肖立江家主房二楼从北边数过来第一根柱子下边靠着一个黄色蛇皮口袋,其用手摸后感觉是一支枪,肖立江父亲肖志荣有两支铜炮枪,肖志荣主动上交给派出所一支,藏了一支,其向派出所反映这件事情。(2)张菊先证言,证实其与死者肖雪洪是夫妻关系。2015年7月14日早上7时许,其和肖雪洪起床后先后到房子外边上厕所,其公公肖立江在卫生间旁边的水池拌糠,肖雪洪先回家。过了一两分钟,其听见家里面传出来声音,以为是有人在打猫。几分钟后,其上完厕所回家时,看见房子外面的排水沟里有血,其小跑回家,没有看见人,喊也没有人答应。听见卫生间里传出人的哼哼声,就打开卫生间的门,看到肖雪洪平躺在卫生间里,全身是血,头朝洗衣机,脚朝卫生间门,喊他也不答应,只是哼哼,其不敢动他,遂打电话给婆婆阮家芝。后找来杨汝兵两兄弟帮忙,肖雪洪的小舅也来到家里和杨汝兵他们一起把肖雪洪从卫生间里搬出来。接着亲友就陆陆续续的来到家里,小舅就说肖雪洪是被人砍着,不是跌倒,后就有人报警了。肖立江平时说话客气,也不喝酒,其没发现他有什么坏习惯。(3)阮家芝证言,证实其是死者肖雪洪的母亲。当日上午6时许,其去山上捡松树叶,7时26分,其大儿子媳妇张菊先打电话给其说:“妈妈、雪洪倒在卫生间,出了血,你赶紧回来”。其丢下篮子就往山下跑,跑了10多分钟就遇到其丈夫肖立江,其问他雪洪怎么样了,他说:“你不要管,我晓不得,在我们家里的雪洪不是我们真正的雪洪,真正的雪洪被调包了。”后其回到家时看见雪洪躺在院心里,脸被砍烂掉,下身都是血。后肖立江说他喝了一种叫“百树得”的药,要去死了。家里最近也没有吵过架,没有矛盾、都好的,儿子才结婚7天,肖立江有脑部毛细血管阻塞症,说话有点不正常,不喝酒,也不抽烟。当天肖立江说话不正常。2015年7月16日,家里办事时,其从家里楼上的“包麦骨头”堆里找出一把火药枪,火药枪用一只黄色破烂蛇皮袋包着,大概一米长,把子弯的,样式很老,又从楼上柱子上找到挂着的一袋火药和一支牛角容器,火药是用塑料袋包着放在一个帆布包里。当时社长说这种东西不能放在家里,要赶快上交,后来民警来到交了。这些东西是肖立江的,他没告诉其家里有火药枪这些东西。(4)肖立方证言,证实肖立江是其弟弟。其愿意担任肖立江的保证人,能够履行保证人的义务,监督好肖立江。(5)阮家进证言,证实其是肖雪洪的舅舅。2015年7月14日上午7时20分许,其接到姐姐阮家芝的电话说:“你赶快上来,雪洪身上到处是血。”其到阮家芝家见阿柱慌慌张张的从里面出来,肖雪洪的媳妇张菊仙和村里的阿兵在卫生间里,其看见肖雪洪仰睡在卫生间的地上,头朝西南方、脚朝东北方,身上和地上都是血,肖雪洪当时还没有断气,嘴里还发出呻吟的声音。其和阿兵就把肖雪洪从卫生间里抱出来放在卫生间外的院子里。肖雪洪头上、脖子、嘴部和手上都有伤口,卫生间外的地面上放着一把菜刀,菜刀旁还有芭蕉树。其和阿兵把肖雪洪抱出来后,其叫来阮加德,准备把肖雪洪送出去抢救的时肖雪洪就断气了。(6)杨汝义、杨汝兵证言,证实2015年7月14日上午7时20分许,其邻居肖雪洪媳妇张菊先跑到其家说:“你们帮帮我,我男人摔倒了。”其到张菊先家后看见他家围墙旁一条水沟里流着血水,肖雪洪在卫生间里仰睡着,头靠在西墙上,脚朝卫生间的门,头上和身上都是血,嘴皮分开着,头上、嘴上、脖子上、手上都有很宽的创口,看着肖雪洪不像是摔倒了,创口很宽,看着像用刀子砍着,杨汝义就跑出去打电话叫人。后肖雪洪的舅舅和杨汝兵就把肖雪洪从卫生间里抱出来放在院子里,肖雪洪当时还没断气,但已经不会说话了,只听见呻吟的声音,在准备送肖雪洪去医院,抱上微型车后肖雪洪就断气了。肖立江回来后,也没过来看肖雪洪,只问:“雪洪咋个些?”后就进房间拿了一瓶“百树得”农药吃,吃了后把药瓶丢在院子后就往外跑,被追到后送往医院救治。12、被告人肖立江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7月14日早上7时许,其将牛糠泡在塑料桶里后就去上厕所洗漱,后蹲在院子里用菜刀砍芭蕉杆,准备喂猪、牛。其子肖雪洪上厕所回来说:“去煮饭了嘛,什么时候了,不忙煮饭忙拌糠”。其就跟他说:“做事么要一样一样做,我的手只有一双,你们小的还不是做得呢。”后肖雪洪就顶嘴说:“你这个死老倌不清醒,老养父,信不信我把你拖到下关美容掉?”其听后很伤心、气愤、鬼火,其就用砍芭蕉杆的菜刀顺手砍了肖雪洪的脚杆一下,肖雪洪就跑进洗澡间里面,其手里拿着菜刀跑进洗澡间,肖雪洪就用拳头打了其右肩膀上一锤,其就用着菜刀闭着眼睛的砍肖雪洪,砍的时候是面对面的站着,砍了好几刀,见肖雪洪身上到处是血。其走出洗澡间并将门关起,把菜刀丢在其拌糠处旁边,跑出家中叫其媳妇,其和媳妇回家看见肖雪洪睡在院子里,浑身是血,还哼着,后来他们把肖雪洪抬到微型车上准备去抢救。其看到肖雪洪不行了,其也不想活了,便从房间里拿出一瓶“百得树”农药喝了下去,准备出外面死掉算了,后被亲戚看见将其送到紫金乡卫生院抢救。其使用的菜刀是家里平时拿了砍芭蕉杆用的,菜刀全长在40厘米左右,刀把是铁质的。其平时神志不清,有神经综合症、冷血、睡不着。其平时对儿子好的,还买给他微型车,结婚给他钱。公安机关在其家楼上查获的一支枪、火药和一把长刀是其父亲生前留下的,父亲去世后其把枪、火药和长刀从父亲的住处拿回家里放在二楼的东墙下,但没有使用过。枪是老火枪,枪长1米左右,发射的时候要把火药先从枪口放进去,再把铁珠从枪口放进去,用引线点燃火药就可以击发了;火药是黑火药,放在一个牛角袋里面,数量不清楚。上列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属有效证据,证实内容与本案有关联,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肖立江在因家庭琐事引发的纠纷中采用暴力手段,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并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被告人肖立江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肖立江私藏枪支,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均应依法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肖立江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肖立江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系家庭成员间因琐事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肖立江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肖立江有自首情节,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害人有过错,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较轻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支持;因家庭矛盾引发,属初犯、偶犯,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肖立江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立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2030年7月16日止。)二、扣押在案的老火枪一支、黑火药782.3克、菜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锐德审 判 员 杨丽娟代理审判员 彭迎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晓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