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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0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李秀兰、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秀兰,王某,王存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0财保3号申请人李秀兰,女,194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王洪冉,女,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申请人王某。法定代理人张艳玲(系申请人王某之母),女,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汶上县。被申请人王存如,男,成人,住汶上县。申请人李秀兰、王某因与被申请人王存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二0一六年四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王存如所有的鲁H×××××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王存如所有的鲁H×××××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智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翠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