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9民初1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鄂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9民初1451号原告鄂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鄂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鄂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冯靖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腾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