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03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乌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乌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3民初558号原告张某某,男,住葫芦岛市。委托代理人李天文,辽宁卓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娜,辽宁卓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某某某,女,住葫芦岛市。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乌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剩余750.00元全部退回。审判员 张浩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牛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