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5600、5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李华东与盈锋五金塑胶(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锦新,李华东,盈锋五金塑胶(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5600、5601号(第5600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何锦新,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州市。(第5601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华东,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州市。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黎育平,湖北德馨律师事务所律师。(第5600、5601号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盈锋五金塑胶(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上星第二工业区第八栋。法定代表人方君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志高,广东法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何锦新、李华东因与被上诉人盈锋五金塑胶(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赔偿金纠纷两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沙劳初字第415、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两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何锦新、李华东与盈锋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本两案的二审争议焦点在于盈锋公司是否应支付何锦新、李华东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以及盈锋公司与何锦新、李华东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加班工资问题。根据何锦新、李华东认可的盈锋公司提交的工资支付表显示,何锦新、李华东领取的系固定月薪工资,不以超出正常工资时间的天数变化而有所变化。根据工资支付表的出勤天数核算,何锦新、李华东的时薪未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且何锦新、李华东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平时工作时间以及除周六上班8小时外还存在加班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审法院对何锦新、李华东主张的平时及休息日加班工资不予支持符合民事优势证据规则,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何锦新、李华东主张的2015年4月份未足额支付工资亦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支持。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原审法院根据何锦新、李华东的入职年限折算其年休假,并计得盈锋公司应支付的年休假工资符合法律规定,处理妥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盈锋公司与何锦新、李华东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问题。盈锋公司以全体员工于2015年4月9日至4月16日持续罢工,何锦新、李华东作为部门总领班没有尽到劝导本部门员工复工,而且还直接带头参与罢工,与何锦新、李华东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本院认为,根据盈锋公司提供的《罢工事情经过》、《员工诉求》、《关于员工诉求的答复》及公示照片、《通告》、《再次公告》、“三来一补”转型报道内容及照片、罢工现场照片及视频、《深圳市来料加工企业原地不停产转型登记表》、《变更备案通知书》、《深圳市“三来一补”经营项目转型升级变更证明》,显示2015年4月9日至2015年4月16日期间,盈锋公司发生员工罢工事件。虽然何锦新、李华东否认参与上述罢工,但根据盈锋公司提供的《企业员工代表登记表》、罢工现场照片及视频来看,何锦新、李华东确实有参与罢工,这与盈锋公司提供的相关工会人员参与的《调查笔录》内容一致。盈锋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参与罢工者或鼓动工人罢工的,经查证属实,将作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即时终止有关劳动关系而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根据盈锋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及公示照片、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总工会对盈锋公司成立基层委员会的批复、2014年11月1日实施新的《员工手册》的公告显示,上述《员工手册》已经进行了公示,且在罢工事件中相关通知及公告也对此提及罢工者按照《员工手册》之规定处理。根据盈锋公司提供的《工会参与解雇员工处理情况说明》显示,盈锋公司解除与何锦新、李华东的劳动合同已经通知了工会。综上所述,何锦新、李华东确实存在罢工行为,该行为已严重影响用人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以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盈锋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何锦新、李华东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两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由上诉人何锦新、李华东各自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罗 映 清代理审判员 尹 伊代理审判员 徐 玉 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叶云(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