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健与丹江口市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十堰万宝粮油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健,丹江口市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十堰万宝粮油有限公司,孟传马,耿玉清,胡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初937号原告王健。被告丹江口市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丹江大道。法定代表人孟传马,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十堰万宝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朝阳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孟传马,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孟传马。被告耿玉清。被告胡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健诉被告丹江口市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十堰万宝粮油有限公司、孟传马、耿玉清、胡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丹江口市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十堰万宝粮油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丹江口市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十堰万宝粮油有限公司的财产(以7057896.9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霞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鄂0302民初937号丹江口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原告王健诉被告丹江口市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十堰万宝粮油有限公司、孟传马、耿玉清、胡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6)鄂0302民初93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告丹江口市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土地(证号:丹江口市国用2014第56号)。(查封期限三年)。附:(2016)鄂0302民初937号民事裁定书二О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