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刑终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刘虎生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虎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刑终86号原公诉机关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虎生。2015年7月15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被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现羁押于湖北省秭归县看守所。辩护人董诗林,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审理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虎生犯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2015)鄂伍家岗刑初字第00202号刑事判决。即:一、被告人刘虎生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刘虎生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二、本案被扣押的枪支、气枪铅弹予以没收,由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依法处理。判决后,原审被告人刘虎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虎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刘虎生犯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虎生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虎生撤回上诉。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15)鄂伍家岗刑初字第0020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戴 翔审判员 陈晓明审判员 韩 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