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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0民初5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吕某甲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甲,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5881号原告吕某甲,女,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美国。委托代理人吕乙(系原告父亲),男,195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委托代理人周修成,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8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杜继业,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甲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甲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吕某甲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吕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文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