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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5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与李三明、郭顺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李三明,郭顺延,李伟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86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住所地郏县。代表人尹付海,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广生,该行员工。被告李三明,男,1956年8月5日生,汉族。被告郭顺延,男,1954年7月23日生,汉族。被告李伟锋,男,1976年2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与李三明、郭顺延、李伟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银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关 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