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5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与李三明、郭顺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李三明,郭顺延,李伟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86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住所地郏县。代表人尹付海,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广生,该行员工。被告李三明,男,1956年8月5日生,汉族。被告郭顺延,男,1954年7月23日生,汉族。被告李伟锋,男,1976年2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与李三明、郭顺延、李伟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银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关 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