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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执字第1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关于河南龙业装饰有限公司诉河南凯瑞数码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龙业装饰有限公司,河南凯瑞数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中执字第199-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龙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平原路南段聂村木器加工基地。法定代表人王守彦,职务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凯瑞数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海河大道。法定代表人卢天旺,职务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龙业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凯瑞数码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安仲裁字第36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南凯瑞数码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按照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河南龙业装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凯瑞数码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凯瑞数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5万元或冻结、查封被执行人河南凯瑞数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5万元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间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间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间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转移、买卖被查封、冻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 屹审判员 张国伟审判员 闫 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正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