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终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兰小玲与曾令寿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令寿,兰小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终9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令寿,男,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公民身份号码×××7071。委托代理人郑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剑阁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小玲,女,畲族,住福建省光泽县,公民身份号码×××0069。委托代理人张金龙,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武闯,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曾令寿因与被上诉人兰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均民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曾令寿以其与被上诉人兰小玲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上诉人曾令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经审查,上诉人曾令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曾令寿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612元(曾令寿已预交8542元),减半收取3806元,由上诉人曾令寿负担。曾令寿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736元(8542元-3806元),经其书面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立伟代理审判员 陈 文代理审判员 翁丰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吕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