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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执字第0092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余南应与潜山县官庄横河星兴石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南应,潜山县官庄横河星兴石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第00923-14号申请执行人:余南应,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石匠,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潜山县官庄横河星兴石矿,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经营者:刘小红,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4)潜民一初字第030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潜山县官庄横河星兴石矿经营者刘小红(以其配偶石春香名义开户)存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行处的银行存款2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春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