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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突民初字第1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孙丽红与戴国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突民初字第1905号原告孙某某,女,1980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被告戴某某,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长  于志鸿审判员  于秀梅审判员  宋 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春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