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突民初字第1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孙丽红与戴国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突民初字第1905号原告孙某某,女,1980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被告戴某某,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长 于志鸿审判员 于秀梅审判员 宋 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春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