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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高执字第00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孔新明与周星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新明,周星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高执字第00825号申请执行人孔新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爱华、吴闽,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星球。孔新明与周星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泰高民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周星球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给孔新明69847.2元并承担诉讼费用5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70347.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孔新明与被执行人周星球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目前已履行35000元,同时因协议确定的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孔新明向本院申请程序终结。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孔新明与被执行人周星球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且已经按协议的约定履行3500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高民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戴长宏审 判 员  黄 伟代理审判员  彭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仇一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