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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3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邵有春与赤峰宏基��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有春,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3509号申请执行人:邵有春。被执行人: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英金路。法定代表人:陆文彩,董事长。执行标的为本金1,873,450元,代垫诉讼费15,370元,案件受理费7,300元���迟延履行金,执行费。本院(2015)开民初字第48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裁定截留被执行人债权,该债权正在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开执字350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姜  晓  旭执行员 刘  建  光执行员 白  力  忠二〇���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