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民初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葛婉素与张剑英、缪肖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婉素,张剑英,缪肖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746号原告:葛婉素,农民。委托代理人:徐建宏,浙江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剑英,农民。被告:缪肖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婉素与被告张剑英、缪肖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葛婉素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婉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葛婉素负担。审 判 长 潘相斌人民陪审员 陈其家人民陪审员 单小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丁波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