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民初19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李浩与郑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浩,郑海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2民初1996号原告李浩,男,汉族,1992年6月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告郑海平,男,汉族,1989年9月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浩诉被告郑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全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熊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雨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