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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刑更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李国成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刑更695号罪犯李国成,无业。现在山东省烟台监狱服刑。罪犯李国成因犯盗窃罪于二00七年一月二十五日被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一月六日作出(2013)蓬刑初字第3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国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3年8月7日起至2019年8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劳动,能够完成各项改造任务。该犯现有余刑3年5个月6天,已兑现记功奖励二次,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呈报对其减刑一年。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对山东省烟台监狱报请罪犯李国成减刑一年,未向本院提出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罪犯李国成在服刑中的改造表现与执行机关报送的情况相同。另查明,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未缴纳。上述事实有罪犯李国成的认罪悔过书,山东省烟台监狱提供的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行政奖惩材料、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以及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国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改造,鉴于其财产刑未履行且三次盗窃被判刑,盗窃主观恶性较深,依法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国成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淑美审 判 员  张婷婷代理审判员  刘光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慧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