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4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洪新义与叶树方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新义,叶树方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4民初1046号原告:洪新义。委托代理人:方国强、江伟平,浙江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树方。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新义与被告叶树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原告洪新义未按通知要求预交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春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