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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3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杨光静与贾从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静,贾从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500号原告杨光静。委托代理人王少伟,淮安市淮安区溪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从进。委托代理人陈玉芳。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经济开发区翔宇中道55号。负责人王永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斌,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光静与被告贾从进、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光静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光静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光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49.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光静负担。审判员  杨才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