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2执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曾春园与舟山市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春园,舟山市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2执777号申请执行人曾春园。被执行人舟山市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许纯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曾春园与舟山市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6)浙0902执777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名下无可执行财产,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在外一笔建设工程款舟山中院正在执行之中,一时无法到位,申请人要求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902执77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富军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桃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