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2民初20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2民初2037号原告韩某某,男,汉族,遵义市人。被告吴某某,女,汉族,遵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韩某某承担。审判员 夏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