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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2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范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12刑初106号公诉机关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某,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2月3日被济宁市兖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兖检公诉一刑诉(2016)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仲军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0日12时20分许,被告人范某醉酒后驾驶陕C×××××小型轿车顺中御桥南路由南向北行至中御桥路口时,与顺行的胡某驾驶鲁H×××××小轿车发生追尾碰撞,致两车损坏。2016年1月26日经邹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被告人范某血液酒精含量231.3mg/100ml,属醉酒驾驶。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办案说明、赔偿协议书等书证,证人胡某的证言,被告人范某的供述和辩解,邹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当庭自愿认罪,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相一致。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1月20日,济宁市兖州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接胡某报案后称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发现属刑事案件,于同年2月1日决定立案侦查。(2)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范某出生于1988年3月3日,具备刑事责任年龄。(3)办案说明证实,2016年1月20日12时29分,兖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警称发生交通事故,双方驾驶员在现场等候处理。交警到达现场后,对被告人范某进行酒精吹测,其酒精含量为175mg/100ml。(4)机动车行驶证及驾驶证证实,陕C×××××小型轿车系吴敬堂所有。被告人范某于2012年2月12日取得了准驾车型B2的驾驶资格。鲁H×××××小型轿车系胡某所有。胡某于2002年3月15日取得了准驾车型A2的驾驶资格。(5)协议书及收条证实,被告人范某与胡某达成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被告人范某赔偿修车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00元,胡某出具收到条,并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范某的责任。2、证人胡某陈述证实,2016年1月20日12时30分左右,其在兖州区中御桥路口等红绿灯时,范某驾驶的车辆撞到其车上,其下车查看情况,后拨打报警电话,其有驾驶资格证。对方车辆驾驶员喝酒了。3、被告人范某供述证实,2016年1月20日12时20分许,其醉酒后驾驶陕C×××××小型轿车顺中御桥南路由南向北行至中御桥路口时,前面胡某驾驶鲁H×××××小轿车急刹车,其躲闪不及时,发生追尾碰撞。其当天在家喝的酒,喝了三两高度白酒。其已与对方车辆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4000元赔偿款。其对酒精检测的结果没有异议。4、邹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物证检验报告证实,从送检的范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1.3mg/100ml。5、现场照片等证实,案发现场的位置、碰撞痕迹、车辆损坏的客观情况。上述证据,经质证、认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明知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具有危险性,仍酒后驾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范某自愿认罪,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其已经与被撞车辆驾驶员达成了赔偿协议,积极赔偿对方经济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预缴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田 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新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