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13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朱飞翔与张夕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民初13425号原告朱飞翔,男,1994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周敏敏,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夕骏,男,1983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朱飞翔诉被告张夕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飞翔的委托代理人周敏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夕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飞翔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12月8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5万元,被告于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中约定年利率为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借期至2015年12月31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5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以15万元为本金、按照17.4%的年利率计算、从2016年1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3、判令被告支付以15万元为本金、按照36.5%的年利率计算、从2016年1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4、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4,000元。被告张夕骏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原告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转账给被告15万元。被告出具借据一张、收条一张,确认收到原告借款15万元。借据中约定,借款于2015年12月31日之前归还,被告除归还本金外,还应支付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每天按借款金额千分之七计算的违约金、原告催讨本金期间发生的劳务费、差旅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原告为提起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4,000元。以上事实,由借据、收条、中国工商银行凭证、律师费发票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有借据、收条、中国工商银行凭证为据,本院予以确认。现借款已到期,被告未归还原告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5万元,本院予以支持。法律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现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总计年利率已超过24%,现本院按照年利率24%的违约金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律师费由被告承担,故原告主张的律师费4,000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夕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飞翔借款15万元;二、被告张夕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飞翔以15万元为本金、按照24%的年利率计算、从2016年1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三、被告张夕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飞翔律师费4,0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85元,减半收取计1,892.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892.50元,由被告张夕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文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旭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