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2民初字1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字1613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韩清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继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