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03民初2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田广军与杨琳、李源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广军,杨琳,李源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3民初2499号原告田广军。被告杨琳。被告李源德。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广军诉被告杨琳、被告李源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广军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广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广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0元、保全费4020元,由原告田广军负担。审判员 张 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美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