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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4执终1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刘一×与刘二×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一×,刘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终1395号申请执行人刘一×。法定代理人谢××(申请执行人刘一×之母)。被执行人刘二×。案由:抚养费纠纷申请执行人刘一×与被执行人刘二×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一字第62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抚养费人民币600元。本案受理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8日以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为由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表示本案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问话笔录、书证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现申请执行人刘一×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表示本案已执行完毕。本院应准予该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4执1395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学江审 判 员  任树森助理审判员  潘东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付国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