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4民初1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与付军、毛德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付军,毛德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4民初1073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马金镇天童东路。法定代表人:吴振龙,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汪新雄,职务: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职工。被告:付军。被告:毛德田。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受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诉被告付军、毛德田金融借款合同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