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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11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四川胜达泵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辽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辽宁新创达电力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胜达泵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辽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辽宁新创达电力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11民初460号原告四川胜达泵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廖大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利,女,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该公司职工。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辽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张林,董事长。被告辽宁新创达电力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法定代表人付兰奕,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胜达泵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辽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辽宁新创达电力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胜达泵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辽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辽宁新创达电力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价值88万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胜达泵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辽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辽宁新创达电力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价值88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二、对原告四川胜达泵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担保财产即车牌号为川CY00**号车辆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由原告四川胜达泵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进行保管,不得转让、毁损和设定抵押等权利负担。本裁定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喻 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勾廷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