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6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刘福斌与柯贤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斌,柯贤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6民初128号原告刘福斌,男,陕西省柞水县人。委托代理人,王德政,柞水县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柯贤军,男,陕西省柞水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福斌与被告柯贤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福斌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福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福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刘福斌承担。审判员 赵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