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民初第1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刘明泉、陈晓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刘明泉,陈晓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第1400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被告:刘明泉被告:陈晓兰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刘明泉、陈晓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并通知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865.00元,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罗 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昳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