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81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熊良钗与李德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良钗,李德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953号原告熊良钗。委托代理人陈家麒,大冶市城北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德兴。本院在审理原告熊良钗与被告李德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良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良钗负担。审判员 向学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汤东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