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21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1民初615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生于1970年。被告黄某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雪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雪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