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执8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胡小云与郎利明、褚荣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小云,郎利明,褚荣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8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小云。被执行人:郎利明。被执行人:褚荣海。胡小云申请执行郎利明、褚荣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607206.1元,执行费人民币8472元。本院作出的(2015)杭江九商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小云于2016年3月15日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就本案债务达成了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第一期义务,因被执行人暂无法清偿本案全部债务,且该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6)浙0104执88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 帆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王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