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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执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林征与詹啟钊债权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征,詹啟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932号申请执行人林征,男,1973年5月20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詹啟钊(曾用名詹启钊),男,1972年7月24日生,汉族,住连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连城县人民法院(2015)连民初字第1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詹啟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詹啟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詹啟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詹啟钊坐落于连城县朋口镇的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被执行人詹啟钊坐落于连城县朋口镇的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2019年4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立宏审  判  员  罗婕妤审  判  员  林隆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代)  周荣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