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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12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郝庆生与李文惠、高彦、哈尔滨龙江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庆生,李文惠,高彦,哈尔滨龙江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12民初843号原告郝庆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李文惠,住黑龙江省阿城市。被告高彦,单位,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哈尔滨龙江龙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金都街金龙路和金都大街交叉处。法定代表人李文惠。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庆生与被告李文惠、高彦、哈尔滨龙江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庆生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庆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郝庆生负担。审判员  韩忠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明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