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12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郝庆生与李文惠、高彦、哈尔滨龙江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庆生,李文惠,高彦,哈尔滨龙江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12民初843号原告郝庆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李文惠,住黑龙江省阿城市。被告高彦,单位,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哈尔滨龙江龙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金都街金龙路和金都大街交叉处。法定代表人李文惠。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庆生与被告李文惠、高彦、哈尔滨龙江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庆生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庆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郝庆生负担。审判员 韩忠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明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