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执字第5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董锦锁与李建明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锦锁,李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执字第5226号申请执行人董锦锁,男,1991年5月29日出生。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李建明,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董锦锁被执行人李建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的(2012)顺民初字第101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建明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方查找,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李建明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顺民初字第101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保杰审 判 员 亢亚申代理审判员 马中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宏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