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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终2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刘东宁与重庆百年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百年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东宁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27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百年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佳杰,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锐,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东宁。委托代理人汪海燕,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百年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东宁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2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7日通知上诉人交纳诉讼费,上诉人未在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百年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长春审 判 员  李 静代理审判员  谢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俊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