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91民初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马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91民初642号原告:马某,女,1985年10月11日生,汉族。被告:张某,男,1976年1月1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王召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