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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6民督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韦桂德、何秀徳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韦桂德,何秀徳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桂0326民督15号申请人韦桂德,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广西永福县被申请人何秀徳,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永福县申请人韦桂德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何秀徳因建羊栏需要资金,于2014年3月14日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其承诺2014年9月13日一次性归还。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何秀徳仅归还了部分款项,尙欠申请人韦桂德借款110000元,其于2015年2月27日向申请人韦桂德出具110000元的借据,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何秀徳仅于2016年3月15日归还了10000元,尙欠申请人韦桂德借款100000元,经申请人多次催收至今未给付。现申请人韦桂德特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何秀徳给付尚欠的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何秀徳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韦桂德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本支付令的诉讼费用767元,由被申请人何秀徳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肖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黄伟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