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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7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程维敬与程维昌、程海龙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7民初701号原告程维敬,男,196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程建成。被告程维昌,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程海龙,男,1990年5月3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程维昌之子。委托代理人程维昌,基本情况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维敬诉被告程维昌、程海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维敬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克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海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