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02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昆明理工大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理工大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02民初60号反诉人:昆明理工大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一二一大街文昌路68号昆明理工大学莲华校区科技园****室。法定代表人:黄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卫宁,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受理原告四川陆纵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陆纵云南分公司)诉被告昆明理工大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工大电力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理工大电力公司提起反诉,认为2013年7月2日,反诉被告陆纵云南分公司与反诉原告理工大电力公司签订屏边县35KV新现变电站增容改造工程《电力工程勘察设计服务协议》。合同签订后,反诉原告理工大电力公司分别于2013年7月4日付款3万元、2014年5月14日付款2万元、2015年4月21日付款5万元,但是反诉被告陆纵云南分公司除开具2015年4月21日付款5万元的付款发票外,其他发票一直不向反诉原告理工大电力公司开具。故反诉请求判令:1、反诉被告陆纵云南分公司向反诉原告理工大电力公司开具已经支付的设计费用合法正规发票;2、反诉被告陆纵云南分公司开具正式发票前,反诉原告理工大电力公司有权拒绝付款;3、反诉被告陆纵云南分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反诉人提起的反诉不属于民事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昆明理工大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反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建宏代理审判员 范萌萌人民陪审员 段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娅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