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3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李刚与李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李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681号原告:李刚,男,1972年4月24日生,个体户,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李柔,男,1992年9月1日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刚诉被告李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柔于2016年4月10日以被告李柔送达地址不明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刚负担。审判员 丁家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