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6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谷某甲与谷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甲,谷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06民初523号原告谷某甲。法定代理人刘某某。被告谷某乙,男,1982年2月7日生,汉族。系原告父亲。原告谷某甲诉被告谷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刘某某、被告谷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谷某甲诉称,原告谷某甲于××××年××月××日出生。原告母亲与被告谷某乙原系夫妻关系,于2014年2月7日因感情破裂在郑州市上街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约定原告谷某甲由女方(原告之母刘某某)抚养,男方(被告)每年需支付原告抚养费肆仟元整……。后原告随其母亲一起生活,因原告年纪小,其母为抚养、照料原告的日常生活不能外出打工挣钱,而被告又不按约定及时支付原告抚养费。原告母亲离婚后因被告支付原告抚养费之事与被告多次发生矛盾。现原告又逐渐长大,已入幼儿园接受教育,所需生活费用越来越多,原告母亲与被告离婚时约定的原告抚养费过低,远远不够支付原告现在所需的花费,而被告连这仅有的每年肆仟元的抚养费也总是推拖,迟迟不予支付。原告无奈,只得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提出上述请求,望判如所请。1、依法判令被告谷某乙每月支付原告谷某甲抚养费增加至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谷某乙辩称,一、原告母亲假借儿子名义要求增加抚养费于理不合,于法无据。《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简称《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抚养孩子是答辩人做父亲的义务,同时也是原告母亲的义务。原告现在正处幼儿阶段,在乡镇生活费用又会有多高的一个水平呢?请问这是孩子的实际需要,还是原告母亲的需要呢?原告母亲有工作,每月有收入,并非原告母亲所说的不能打工挣钱,况且还能拿出一部分钱买房,买房不是一笔小费用,如不能挣钱何来买房的费用?答辩人与原告母亲所签订的《离婚协议》写明“具体的抚养金额”,并且双方都已经确认并签字,这个是双方都承认的事实(附上离婚协议书)。离婚之后一直都按照协议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并且期间有任何需求的都尽量满足。并非原告说的不按约定支付抚养费(附上支付的银行流水,以及可查询通话记录)。说到与我母亲的争执,我更是觉得原告不仅扭曲事实,而且还恶言伤害我母亲,明知道我母亲有××,仍在我母亲关心孩子的情况下,出言伤害我母亲,气的她险犯××,请问原告是何居心?双方离婚是原告提出来的,我也尊重了对方的意见,签订了离婚协议,现在仅过了短短2年时间就要求变更已经生效的协议内容,原告母亲的这种行为是有悖国家法律规定的。原告母亲以儿子的名义对答辩人提起诉讼是毫无道理的。答辩人所在的单位效益一般,每月收入3000元左右,并且工资不能按时发放,已经四个月没发工资了(可查银行流水或到单位查证),收入并不稳定(附上银行流水)。现答辩人除了要担负大儿子的抚养费、教育费以及其他的费用外,也要负担年迈父母的医药费、生活费等(父母都有××,都需要通过药物维持病情,每人每月的医药费400多元,每人每年一次的复查费用1000多元(附上所花费用的相关证明),按原告要求的每月增加至1000元,将近占到答辩人月收入的一半,不但远远超出孩子的实际生活需要,也是答辩人的家庭所无法承受的。一个单亲父亲带着个孩子,还有年迈的老父亲、老母亲的医药费、生活费等巨额费用,怎么能承担起那么高的抚养费呢?就现在的抚养费都已经很吃力了,怎能承受更高的呢?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规定了可以提出增加抚养费的条件,即在“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情况下,在“(1)原定抚育费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经超过原定数额的;(3)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才能要求增加抚养费。现在原告处于幼儿阶段,尚无巨大的生活费支出,双方原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在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上签订的,应受法律保护。现在并没有发生应当增加抚养费的重大理由,答辩人认为这完全是原告母亲假借孩子之名恶意起诉,是借机向答辩人索要钱财。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1、维持原告与答辩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标准;2、因造成答辩人目前生活状态的过错在于原告母亲,诉讼费应由其自行负担。经审理查明,刘某某与谷某乙原系夫妻关系,××××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谷某甲,2014年2月7日刘某某与谷某乙达成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婚后生男孩谷某甲,2012年1月28日生,由女方抚养,男方每年需支付儿子抚养费肆仟元整,按每年两次支付,生活中自行给孩子购买生活用品。支付抚养费同时可探望孩子。如果在支付抚养费期间,女方私自主张将孩子姓氏改掉,男方终止给其抚养费,如果男方未按时支付抚养费,必须配合女方把谷某甲姓氏改掉。孩子从幼儿教育、医疗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离婚后,谷某甲跟随母亲刘某某共同生活,目前在郑州市上街区幼儿园学习。庭审中刘某某与谷某乙共同确认谷某乙现月收入为3000元,谷某乙另抚养有一子。谷某乙陈述其自2013年至今共向刘某某支付25900元,刘某某陈述其仅收到2014年谷某乙按离婚协议约定应支付的抚养费。刘某某自述其在房屋中介工作,月工资不定。谷某乙对刘某某陈述的工作予以认可,但对其陈述的工资收入不予认可。2016年3月10日,谷某甲诉至本院。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原告父母刘某某和谷某乙离婚后,谷某乙作为谷某甲的父亲,对谷某甲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谷某甲以“原告母亲与被告离婚时约定的原告抚养费过低,远远不够支付原告现在所需的花费”为由,主张谷某乙向其每月支付抚养费增加至1000元。依谷某甲的实际情况,结合庭审中刘某某与谷某乙均确认谷某乙的月工资为3000元之情形,谷某甲请求增加抚养费的理由正当,根据谷某甲学习及生活实际支出情况、谷某乙的工作和月收入能力,结合当地的居民消费水平,关于谷某甲的抚养费应以每月600元为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七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谷某乙自2016年3月起每月15号前向谷某甲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原告谷某甲十八周岁止。二、驳回原告谷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50元(原告谷某甲已预交),由被告谷某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丽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时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