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2民初1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小红等诉被告于学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红,李德群,余学辉,申国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02民初1776号原告:李小红,女,汉族,1988年12月8日出生,住宜宾市。原告:李德群,女,汉族,1964年8月9日出生,住宜宾市。委托代理人:丁韩军,四川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学辉,男,汉族,1970年10月25日出生,住宜宾市。被告:申国友,男,汉族,1973年1月6日出生,住宜宾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南岸长江大道中段11号。负责人:王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红、李德群诉被告余学辉、申国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机动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小红、李德群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小红、李德群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红、李德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24元,减半收取4612元,由原告李小红、李德群承担。审判员 邱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