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83执10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樊争峰诉徐战伟、楚晓琳、樊二林、新密市通兴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争峰,徐战伟,楚晓琳,樊二林,新密市通兴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3执1068号申请执行人樊争峰,男,汉族。被执行人徐战伟,男,汉族。被执行人楚晓琳,女,汉族。被执行人樊二林,男,汉族。被执行人新密市通兴商贸有限公司。樊争峰诉徐战伟、楚晓琳、樊二林、新密市通兴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战伟、楚晓琳、樊二林、新密市通兴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38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会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永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