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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2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甘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682民初107号原告:甘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委托代理人:张庆莲,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原告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荣强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敬艳、人民陪审员沈勇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9日在本院蓥峰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庆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限期届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相识恋爱,于2008年6月12日在什邡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未生育共同子女。婚后,被告脾气暴躁,猜疑心重,为此双方长期争吵,被告甚至还多次殴打原告。原告与其继子、父母不能和睦相处,至家庭人员关系经常发生矛盾。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曾于2014年3月4日及2014年10月11日两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未果。现再次起诉至贵院,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甘某某为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并支持其诉讼请求,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一、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及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及原、被告系合法夫妻的事实。二、(2014)什邡民初字第1124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2014)什邡民初字第356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好,原告分别于2014年3月、2014年10月两次起诉离婚未果的事实。三、夫妻共同财产清单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共同财产有住房一套。四、证人张某某、甘某某的证言,用以证明原告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感情不好的事实。被告刘某某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法定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交任何证据。经过庭审举证,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证据一系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及婚姻登记证明,均系国家机关做出或提供,其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认定;证据二两份法院裁定书系生效的法律文书,能证明原告之前因与被告感情不好曾两次起诉离婚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三财产清单一份,位于什邡市洛水镇某某村的住房一套,原告在庭审中陈述该房屋是被告与其父其子所共有,且原告自愿放弃该住房的分割,本院予以准许。证人张某某的证言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证人系母子关系,且证言中所述事实证人并未亲眼所见,因此其所做证言本院不予采信;证人甘某某陈述原被告双方在新都所发生的纠纷具有一定的客观性,本院予以采信。经过庭审举证、认证,结合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为:原告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于2008年6月12日双方自愿在什邡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婚后,原、被告双方因性格各异,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告分别于2014年3月、2014年10月向本院起诉离婚,未果。在此期间,双方关系并无改善,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为位于什邡市洛水镇某某村12组住房一套,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院认为:确定是否应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关键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原、被告在婚后因性格不和,发生矛盾后不能互谅互让,在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后未进行有效沟通。原告在2014年3月提出离婚后,双方一直分居至今,没有共同生活,履行夫妻义务,现原告再次通过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反映出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位于什邡市洛水镇余安村12组的住房一套,原告在庭审中陈述该房屋系被告及其父母所有,且明确表示放弃分割,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甘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荣强代理审判员  敬 艳人民陪审员  沈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彩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