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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5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5民初429号原告王某某,女,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贲某某,男,出生日期不祥,民族不详,住所地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以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佳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