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2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2民初866号原告:薛某某,男,1951年8月9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委托代理人:孟令勇,高青博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女,1954年7月6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忠华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称经原、被告协商,双方自愿和好,所以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薛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雪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小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