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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湖南经世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湖南经世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执145号申请执行人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许作立,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经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法定代表人贾圣礼,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经世置业有限公司电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株洲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株仲裁字第06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根据该案实际情况,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株洲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的(2015)株仲裁字第062号裁决书,即申请执行人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经世置业有限公司电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行。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七日内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 旿审 判 员  高辉雄代理审判员  黄 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倩 百度搜索“”